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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38号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大名县西未庄乡王军庄村口时,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车辆迎面相遇,双方因为让路、会灯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手持臂力器将被害人王某乙右侧胸部打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臂力器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乙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平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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