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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30号闫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花园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院批准,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4时45分许,大名县公安局西未庄派出所接受大名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安排民警兰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郭某某、邢某某到大名县中医院处理警情,被告人闫某某酒后在中医院门前拒不配合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辱骂中医院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西未庄派出所民警的调查询问,民警在制止其违法行为时,被告人闫某某用双手掐辅警王某某的脖子,并叫喊“弄死你”相威胁,严重妨害了公务的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2.: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酒精检验鉴定报告;6.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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