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使用QQ号码171666****(昵称:喝点睡吧...)加入QQ群(群号69268****,群名称:河北人),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被群主张某某(另案处理)授予管理员权限。该群共吸收成员162人,其中张某某担任群主,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担任管理员。2019年9月27日,大名县公安局对该群进行了远程勘验并固定了电子数据,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不但不履行群主及管理员职责,反而观看、发送淫秽视频,要求他人转发视频,讨论淫秽话题等方式,引诱群内成员向群内发送大量的淫秽视频和淫秽网站链接。经大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办公室鉴定,69268****QQ群内传播有淫秽视频212个,淫秽动图1个。
大名县公安局经对被告人马某某的手机和QQ号码(171666****)进行电子数据勘验,发现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加入QQ群(群号码:62329****,群名称:大名欢乐激情群),同日担任该群管理员。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共吸收群成员65人,其中谷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群主,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担任管理员。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不但不履行群主及管理员职责,反而观看、发送淫秽视频,要求他人发视频,讨论淫秽话题等方式,引诱群内成员向群内发送淫秽视频和淫秽网站链接。经大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办公室鉴定,62329****QQ群内传播有淫秽视频48个。其中,被告人马某某使用QQ号码171666****向该群内传播淫秽视频1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4.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平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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