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2********,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二孩”),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镇**胡同47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7日凌晨,在河南省安阳县伦掌镇南孟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将张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0元。
2、2018年12月10日凌晨,在魏县漳河南街红湖社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杜某某“华生龙电动车”门市内,盗走全新电瓶15组,废旧电瓶2000余斤。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190元。
3、2018年12月11日凌晨,在大名县万堤镇万中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李某甲五金电料门市内,盗走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硬盘录像机。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主机、录像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
4、2018年12月11日凌晨,在大名县万堤镇前屯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王某甲“**超市”内,盗走各种香烟共计30余条及电动车电瓶一组。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55元。
5、2018年12月12日凌晨,在大名县铺上乡李某乙“同城电动车维修”门市内,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走4辆电动车和7组全新电瓶,旧电瓶5组。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314元。
6、2018年12月14日凌晨,在大名县旧治乡豆腐营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朱某某“超威电动车”门市内盗窃7组电动车电瓶。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40元。
7、2018年12月15日凌晨,在肥乡县程寨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闫某甲“精修电车”门市内盗窃电瓶7组,废旧电瓶1440余斤。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760元。
8、2018年12月29日凌晨,人在邢台市平乡县东郭桥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撬锁进入郭某某“新日电动车”门市内盗窃全新电瓶11组,废旧电瓶2000余斤。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0元。
9、2018年12月30日凌晨,在邢台市平乡县大油召三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刘某甲“超威电池电动车维修”门市内盗窃全新电瓶35组,废旧电瓶900余斤。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770元。
10、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邢台市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路边陈某甲“**摩托电车维修”门市内,盗走全新电瓶3组,废旧电瓶250余斤。后张某甲将盗窃电瓶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20元。
11、2018年年底的一天凌晨,在广平县十里铺乡朱某某“天能电池电车修配”门市,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电瓶4组,监控刻录机1个,机顶盒1个,废旧电池1000斤。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00元。
12、2018年12月30日凌晨,在邢台市南和县闫里乡邢临高速北侧,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路边李某丙“**汽车农机修配”门市内,盗走门市内水电瓶9块,废旧电瓶550余斤。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20元。
13、2019年1月4日凌晨,在邢台市广宗县东铺村,326省道路北,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庞某某“机电维修门市”内盗走铜线10盘。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
14、2019年1月7日凌晨,在魏县车往镇车东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路边彭某某“**摩托酷车联盟”门市内盗走全新电瓶4组,废旧电瓶300余斤。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10元。
15、2019年1月7日凌晨,在魏县车往镇车西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路边一电车门市内盗走全新电瓶3组。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60元。
16、2019年1月11日凌晨,在馆陶县柴庄村106国道路东,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闫某乙“**新旧电车市场”门市内盗走电瓶6组,废旧电瓶800余斤。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800元。
17、2019年1月份一天凌晨,在邢台市邢台县羊范村“高**电动车”门市,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电瓶3组,废旧电池80斤。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70元。
18、2019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在邢台市邢台县谭村“**便利店”门前,被告人张某甲人伙同他人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900元。
19、2019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在邢台市沙河市十里亭镇的“**电动车”门市,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全新电瓶15组。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530元。
20、2019年1月份一天凌晨,在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大里村“机电维修门市”内,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铜线70余斤。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9100元。
21、2019年3月1日凌晨,在邢台市平乡县油召乡马二町村,325省道路南,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刘某乙“天能电池踏浪电动车专卖”门市内盗走全新电瓶13组。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50元。
22、2019年3月4日晚上,在邢台市贺营镇,106国道东侧路边,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陈某乙电动三轮车的电瓶1组。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
23、2019年3月5日凌晨,在邢台市威县章台镇,106国道路西撬锁进入王某乙“天鸿精修电动车电三轮”门市,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全新电瓶13组。后张某甲将盗窃电瓶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80元。
24、2019年3月5日凌晨,在邢台市威县章台镇,106国道路西,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岳某某“超威电池”门市内盗走废旧电瓶210余斤。后张某甲将盗窃物品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40元。
25、2019年3月7日凌晨,在邢台市平乡县油召乡王杨村325省道路南,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辛某某“金彭电动车”门市内盗走全新电瓶7组。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20元。
26、2019年3月7日凌晨,在邢台市平乡县油召乡张二町村325省道路南,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马某某“爱玛电动车”门市内盗走电瓶9组,电动车架1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300元。
27、2019年3月24日凌晨,在邢台市沙河市沙河大桥北,107国道路西,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撬锁进入韩某甲“雅迪授权服务站”门市内盗走全新电瓶35组,废旧电瓶800斤。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390元。
28、2019年3月28日凌晨,在大名县铺上乡李某丁“新日电动车”门市,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电瓶8组。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950元。
29、2019年3月28日凌晨,在大名县杨桥镇齐庄村崔某甲门市,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一辆电动车。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人民币1035元。
30、2019年3月28日凌晨,在大名县杨桥镇商贸城崔某乙经营的“跑狼三轮车电动车”门市,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6组新电瓶和15块旧电瓶等物品。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物品价值人民币6930元。
31、2019年3月28日凌晨,在大名县杨桥镇齐庄村韩某乙经营的“亿客隆超市”,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香烟20余条,现金7000余元。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405元。
32、2019年3月份一天凌晨,在河南省安阳县永和集乡陈某丙“密玛电动车”门市,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走电瓶21组,废旧电瓶35斤。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兵、杜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及同案犯周某某、蔡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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