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11973********,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其儿子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大名县王村乡东赵庄北地窃取该村村民李某甲玉米18个。
2.2020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其儿子王某甲在大名县王村乡王村集王某乙的废品收购站窃取了废旧电视机两台。
3.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其儿子王某甲在大名县王村乡王村集王某丙的门市口(易田农村电商)窃取了旧液晶电视两台,已发还。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130元。
4.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其儿子王某甲在大名县王村乡西赵庄村李某乙烟酒门市口窃取洗衣盆两个,已发还。
5.2020年8月22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其儿子王某甲在大名县王村乡王村集王某丁的门市口(爱玛电动车行)窃取了一辆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已发还。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640元。
6.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其儿子王某甲在大名县王村乡王村集陈某某的门市口(文峰车行)窃取了一辆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已发还。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自行车、电视机等照片;2.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薛某某、王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旺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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