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鲁某甲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474KM(京广线474KM大名县龙王庙镇龙王庙三村路段)处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自南向北行驶鲁某乙驾驶未登记的“望江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又将道路东侧刘某某的房屋碰撞损坏,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鲁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鲁某甲弃车逃逸。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大名县大队认定,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3.鲁某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琳
2020年1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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