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临漳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乡**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8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现住成安县**镇**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现住成安县**镇**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现住成安县**镇**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程某甲、尹某甲、尹某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尹某乙用黄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彭某甲提供的婴儿黄某乙、彭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以5000元或9000元的价格通过尹某甲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4份,获利4000元;被告人尹某甲用尹某乙提供的婴儿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以3500元的价格通过程某甲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4份,获利6000元;被告人程某甲用尹某甲提供的婴儿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以2500元的价格通过杨某甲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4份,获利4千元;被告人杨某甲用被告人程某甲提供的婴儿及父母的身份信息,以2300元或2500元的价格,通过李某某(已死亡)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4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尹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程某甲、尹某甲、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程某甲、尹某甲、尹某乙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程某甲、尹某甲、尹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平
检察官助理:徐阳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程某甲、尹某甲、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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