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现住大名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3时40分许,许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28.45mg/100ml)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海军超市”门前便道呈头西尾东方向向后倒车时,碰撞呈头东尾西状曹某某停放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尾部,“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又与“海军超市”玻璃门碰撞。此事故造成两车及“海军超市”玻璃门损坏。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大名县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郑雁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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