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8197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大名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 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起,被告人连某某通过封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以33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杨某某(已判刑)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非法获利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连某某和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张某某、连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郑雁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连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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