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5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冀南新区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邯山区**乡**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李某某、陶某某、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闫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某某、陶某某、闫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以3000元至4000元的价格通过杨某某(已判刑)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5份。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闫某甲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被告人曹某某提供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给被告人陶某某,陶某某通过闫某甲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闫某乙、闫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甲、陶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李某某、陶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李某某、陶某某、曹某某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李某某、陶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旺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甲、李某某、陶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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