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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162号曹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路中段,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该案由东莞市公安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公安局,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通过QQ联系周某某到东莞市石碣镇科技中路鑫鑫网吧31号机,使用向日葵远程工具向该网吧主机植入撸号器木马程序,从而非法侵入,控制该网吧86台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游戏玩家的账号密码(游戏名:绝地求生),进一步销售,致使该86台计算机出现系统故障。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2018年8月开始,通过QQ发放广告推销盗号木马软件,将“NC撸号器”存放在永硕网盘内销售,通过微信及nike发卡平台收取非法获利。被告人曹某某雇佣他人制作“NC撸号器”(系嵌有木马软件,具有获取当前系统所登录的STEAM账号、密码、授权名等信息功能),向买家销售撸号器的卡密及端口,购买卡密的买家可以使用该撸号器的功能获取账号,被告人曹某某销售卡密50人次,获利1000元。购买“NC撸号器”端口的买家可以再分配卡密,进一步出售卡密和端口。被告人曹某某销售端口给直接代理约64个,所有代理累计182个,获利约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及手机截图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远程勘验笔录;8.以光盘、u盘为载体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向日葵”远程工具向鑫鑫网吧植入撸号器木马程序,从而非法侵入,控制该网吧86台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窃取游戏玩家的账号密码。雇佣他人制作“NC撸号器”,向买家销售撸号器的卡密及端口并获利约2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雁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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