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在大名县北峰乡秦洼村,被告人秦某甲与秦某乙因挪车及庄基纠纷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秦某甲将秦某乙打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秦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秦某丙、秦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秦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旺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