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大名县马牧地至埝头乡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石槽村路段时,碰撞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文某某驾车逃逸。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毛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邯郸市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琳
2020年8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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