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党员,案发前系大名县金滩镇中心卫生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持“C4D”驾驶证酒后驾驶哈弗牌白色越野轿车(车牌号冀D161TL),途经大名县北京路京府街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验,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8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处警执法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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