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小区**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8********,汉族,半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某非法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徐某某、王某某等人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五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袁某某在朱某某处非法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三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特种作业操作证;2.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旺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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