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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19〕95号纪某某涉嫌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魏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5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7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13凌晨, 在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崔家桥村内,被告人纪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院子南墙外的一辆五菱宏光牌面包车(车牌照为豫E**)盗走。经大名县价格中心认定,该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基准日市场价格为45000元。案发后,该车发还失主。

2.2016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纪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刑)开着冀D**(假牌照)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到大名县中医院内,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门诊楼东侧的一辆白色“醒狮”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醒狮牌电动自行车,基准日市场价格为1425元。案发后,该车发还失主。

3.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纪某某伙同张某甲开着冀D**号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到魏县雅苑小区内,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住宅楼下的一辆红车边的捷安特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盗走;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雅苑小区**号楼**单元楼门口的一辆银灰色新日牌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雅苑小区**号楼**单元楼门口的一辆红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捷安特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基准日市场价格为980元;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基准日市场价格为1500元;红色车身黑色车架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基准日市场价格为2560元。案发后,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发还失主。

4.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纪某某伙同张某甲开着冀D**号五菱宏光牌面包车,行驶至S234省道魏县西的**庄附近时,将路边的一辆电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280元。

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共计51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3.证人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纪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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