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社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25民初318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5日前给付吴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偿清日止。调解书生效后,因张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大名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张某某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大名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决定。经大名县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和罚款措施后张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才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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