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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94号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1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鲁某某在本村南地建设了一处鱼塘,被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发现,经调查该块土地类别为基本农田,经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耕地毁坏鉴定,该养鱼坑共造成5.2564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耕地毁坏鉴定书、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地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金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5.2564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敬彬

检察官助理 魏良帝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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