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魏县**镇**路**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加入“邯郸”微信群,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邯郸”微信群内发送一黄色链接,经大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办公室鉴定刘某某发送的黄色链接内有淫秽视频4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009)南市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王某某证言;3、大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群内发送淫秽视频42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彬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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