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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204号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住大名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9时30分许,在大名县旧治乡东范庄村成某乙家玉米地东侧,被告人成某甲驾驶私自改装的拼装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正在玉米地里的马某某碾压致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书等书证;2、成某乙、兰某某等人证言;3、邯郸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驾驶改装的拼装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正在玉米地里的马海芹碾压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彬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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