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在大名县园中园小区11号楼4单元503室内,被告人张某某与妻子王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张某某对王某甲进行殴打,致王某甲头部、面部、肋部等处受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王某乙证言;3.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彬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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