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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19】147号张某某、安某某等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北省临漳县**中心卫生院**分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环城路。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临漳县**保健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小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韩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受刘某甲(另案处理)指使为其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用于婴儿下户口。经张某某手为刘某甲共计伪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6份,张某某通过韩某某、安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人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通过给刘某甲让其签字审批买卖出生医学证明8份,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韩某某花费1000元通过张某某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被告人安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通过张某某为姜某某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安某某非法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其首次签发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安某某、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安某某、韩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彬

2019年12月2

附:1.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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