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杨桥派出所接到胡某某报警,其儿子安某某在家喝醉了要杀人,杨桥派出所民警张某甲带队迅速赶至被告人安某某家中,在民警处警过程中,遭到安某某不停辱骂、威胁,后民警在劝阻安某某时,安某某用脚踹处警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张某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敬彬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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