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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19]137号李某某、冀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临漳县**医院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镇***路****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冀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集**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4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现住**镇**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临漳县某某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镇**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磁县**镇**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临漳县某某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镇**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冀某某、李某乙、杨某某、赵某乙、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冀某某、赵某甲(另案处理)、赵某乙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以1000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好费让其伪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后再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让其签字审批从而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查李某甲共买卖出生医学证明9份,非法获利四千余元;杨某某共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4份,非法获利400元;王某某共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非法获利600元;被告人李某乙通过赵某乙、赵某丙(另案处理)共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6份,非法获利4500元,其中通过被告人赵某乙,然后由赵某乙通过李某甲买卖3份,赵某乙非法获利2400元;被告人冀某某通过李某乙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6份,非法获利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学出生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王某某、赵某丁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冀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冀某某、李某乙、赵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追究李某甲、冀某某、李某乙、赵某乙的刑事责任,以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杨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彬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冀某某、李某乙、杨某某、赵某丙、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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