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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未检刑诉【2020】1号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甲,别名:夏某乙女,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自2017年10月份以来,用李某(已判刑)、王某甲(另案处理)、郝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通过朱某某(已判刑)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12份,非法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犯靳某某、李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永杰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9月24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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