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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刑诉(2017)223号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7〕22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街。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9日6时55分许,被告人魏某甲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大名县万大街自北向南行驶至大名镇王庄村路段时,与对向董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魏某甲驾车逃逸。经大名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震

2017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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