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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二部刑诉(2020)18号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邯郸市丛台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村经营化肥门市期间,以高息为诱惑,向周边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经河北华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王某某吸收公众存款51216100元,涉及群众799人,给群众造成实际损失485793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款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北华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震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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