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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二部刑诉〔2020〕27号任某某、李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郸市**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高某某、任某乙、任某丙、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任某甲购进劣质酒、旧酒瓶、酒盒、酒箱等材料,伙同被告人任某乙在位于大名县**镇**村的被告人任某乙家中生产假冒的丛台酒窖龄10年、20年、剑南春等高端酒销售到乔某某、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烟酒门市,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高某某参与被告人任某甲销售假酒的记账与收账。2019年12月6日,大名县公安局在任某甲位于大名县**镇**村任某乙家的制假窝点中发现假冒丛台酒窖龄10年20箱零3瓶、丛台酒窖龄20年47箱零1瓶 剑南春1箱等白酒及大量制假材料和工具。

2.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任某丙在大名县**镇**村自家院内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闫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散白酒生产假冒的丛台酒窖龄10年、20年、衡水老白干20年高端酒。2019年12月6日,大名县公安局对在任某丙位于家和山东省莘县王奉镇道庄村的库房中发现假冒丛台酒窖龄10年10箱、丛台酒窖龄20年148箱、丛台20年光瓶40箱、衡水老白干20年62瓶等白酒及大量制假材料和工具。

以上白酒经邯郸市丛台酒厂鉴定,丛台酒窖龄10、丛台酒窖龄20年、丛台20年光瓶均为假冒产品。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甲生产、销售丛台系列假酒的总数额为168333元,被告人任某丙生产、销售丛台系列假酒的总数额为8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假酒及制假工具照片;2.户籍证明信、丛台商标注册证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任某甲、高某某、任某乙、任某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丛台就业股份公司鉴定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高某某、任某乙、任某丙、李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生产、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文斌

二〇二〇

                                      

附件:1.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丙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高某某、任某乙、李某某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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