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27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县,现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10日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7时50分许,**县花园办事处被告人夏某某持C1驾驶证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西南向东北斜过公路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县**乡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夏某某与曹某某受伤,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4日**县交警大队集体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后受伤住院,于14号接到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从医院被接到**县看守所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