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至4月2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钟某某、万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五华县**镇**村等地开设“九点半”赌档提供给曾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该赌档每天聚集二三十人参赌,赌注为十元至几百元不等,其中钟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为该赌档档主,被告人周某某与周某丙(已判决)在赌档放贷收息。2018年4月25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该赌档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陈锡清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被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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