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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拘禁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保路(曾用名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路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月27日)。被告人保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保路伙同齐林(已提起公诉)等人,在本市海淀区**小区**房间内,因债务纠纷限制被害人叶某某(男,26岁)的人身自由。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保路于2019年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家属协助下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保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谅解书、收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万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4.被告人保路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路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保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李  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保路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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