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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甲、凌某乙赌博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和平县**镇**村**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凌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和平县**镇**村**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凌某甲在疫情期间纠集凌某丙、凌某丁、凌某戊、练某甲等人到和平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凌某乙家中,以喝酒聊天为由使用纸牌以赌“三公”(以大吃小无庄家)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陆续有同村、邻舍等二十余人加入赌博。赌具扑克牌由凌某乙提供,凌某甲收取400元现金交由凌某乙作为场地、茶水费。直至当天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前往查处,当场缴获赌资5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伍千陆佰叁拾陆元、扑克牌壹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通话清单、人口信息全项、行政处罚决定书;

3.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和搜查笔录。

4.证人练某乙、凌某丙、凌某丁、凌某戊、凌某己、练某丙、凌某庚、凌某辛、练某甲、凌某壬、凌某癸、朱某甲、凌某子、何某某、朱某乙、凌某丑、凌某寅、凌某卯、凌某辰、练某丁、凌某巳的证言;

5.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聚众赌博,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锦文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人民币伍千陆佰叁拾陆元、扑克牌壹副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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