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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17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来到苍南县******号,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剪刀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号楼**室实施盗窃,未取得财物;

    2、2019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来到苍南县******号,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剪刀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号楼**室实施盗窃,未取得财物;

    3、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来到苍南县******号,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号楼**室,盗走龙凤呈祥香烟三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后被被害人夏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3.补充材料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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