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月2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0 日,魏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常某某与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冀0434民初218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常某某未在判决书确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常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后,常某某仍拒不执行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代东旺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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