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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刑诉(2019)79号高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30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月2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时任魏县边马乡高堤村变压器管理者的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收取国家电费的职务便利,将其收取的106058元电费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费账本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占应上交国家的电费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东旺

2019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账本原件1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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