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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刑诉(2019)34号霍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8日被魏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9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1日15时许,魏县车往镇郝东村的周某某驾车行驶至车往镇车往医院西侧公路时,因躲车与被告人霍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后周某某的朋友赵某某和张某某来到现场,霍某某用烤牛排架将张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伤情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采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付海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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