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兄弟陈某乙(在逃)以工地施工影响其庄稼生长为由在魏县仕望集乡郭家堂村东南地原商砼厂工地道路上用电动车拦截施工车辆。福泰园工作人员张某甲电话邀请被告人陈某甲到现场劝说陈某乙。陈某甲到现场劝说未果,又打电话叫陈某丙(在逃)来,随后陈某丙和陈某丁(在逃)到达现场。22时许,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到现场后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发生冲突并引起打架,陈某甲持刀与张某甲打斗时,陈某乙持木棍殴打张某甲头部,造成张某甲头部重伤二级的后果。福泰园工作人员刘某某到现场后被陈某乙用木棍打致轻微伤。陈某丙、陈某甲在打架过程中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病例、现场照片等;2.证人闫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印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勘验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遇事未冷静处理,持刀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张某甲,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金锋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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