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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刑诉(2019)264号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捕前住原籍。2009年2月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7日早上7点3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在车往镇会议室用镇纸器将显示器砸坏,经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10540元。

2.2013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同韩某某(已判)、柴某某(已判)、李某某(已判)、王某甲(已判)、田某某(已判)、赵某某等七人到河北省巡视组递交信访材料,后该七人走到河北省政府南门时,韩某某呼喊口号:冤枉,后被省政府值班人员拦住,随后郭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哭闹,时长约30分钟,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损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朱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毁坏车往镇政府显示器,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河北省政府南门起哄闹事,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常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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