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7日早上7点3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在车往镇会议室用镇纸器将显示器砸坏,经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10540元。
2.2013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同韩某某(已判)、柴某某(已判)、李某某(已判)、王某甲(已判)、田某某(已判)、赵某某等七人到河北省巡视组递交信访材料,后该七人走到河北省政府南门时,韩某某呼喊口号:冤枉,后被省政府值班人员拦住,随后郭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哭闹,时长约30分钟,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损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朱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毁坏车往镇政府显示器,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河北省政府南门起哄闹事,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常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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