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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刑诉(2019)170号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捕前住本村。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院批准逮捕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6时许, 被告人李某甲在魏县张二庄镇西普安村李某乙家门口,持铁棍将李某乙、李某丙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乙、李某丙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投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铁棍,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锋

2019年5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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