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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刑诉(2019)122号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2日补充侦查后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魏县牙里镇后马庄村其家中,因故与周某乙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将周某乙的面部打伤,经鉴定,周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伤情照片、住院病历等;2.证人周某丙、周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遇事未冷静处理,与被害人发生打架,将被害人面部打伤,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锋

2019年3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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