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22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曾某某、李某某、牛某某、郭某某(均已判)等十余人手持钢管,窜至魏县吴辛寨村肖某甲家中,将被害人吴某乙拉到门前的魏峰公路上,用钢管将吴某乙和拉架的肖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肖某乙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代东旺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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