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街**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魏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岳庄村路段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将前方道路北侧站立的行人王某甲、李某某和王某乙撞倒。事故发生后两分十六秒许,宋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魏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将道路北侧头北脚南躺卧的王某甲第二次碾压,造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当场死亡,冀D**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甲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承担李某某和王某乙死亡的全部责任,赵某甲和宋某某分别承担王某甲死亡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照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车速鉴定意见、碰撞痕迹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对二人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对一人的死亡负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铭海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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