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村**组,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14时许,魏县魏都嘉苑小区2号楼住户陈某某、周某某因挪车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陈某某方的杨某某、董某某,周某某的岳父袁某甲先后参与打架。被告人袁某甲持切菜刀将陈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袁某乙、周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损伤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三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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