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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98号吴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14周岁)、李某某(14周岁)、郑某某(15周岁)在魏县美途实业公司南墙偷走铁艺墙10块,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铁艺墙价值人民币1962元。

2.2019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14周岁)、吴某丙(14周岁)、刘某某(14周岁)在魏县美途实业公司南墙偷走铁艺墙5块,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铁艺墙价值人民币981元。

3.2019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14周岁)在魏县美途实业公司南墙偷走铁艺墙4块,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铁艺墙价值774元。

被告人吴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就民事部分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吴某乙、刘某某、李某某、吴某丙、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甲辨认作案现场笔录;7.现场勘查笔录:被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强

检察官助理:杨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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