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路南**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到魏县邯大北路张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静脉血液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成份为113.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提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芳
检察官助理:翟小雨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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