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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91号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大辛庄乡**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轻型普通货车上路行驶至313省道魏县辖区59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证明、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靳某某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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