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下午2时左右,张二庄镇宋屯村王某乙在调解安某某与王某甲分家量地时,在被告人王某甲家门口安某某与王某甲妻子赵某某发生争吵、拉扯,王某乙在现场劝拉,并与王某甲发生了冲突。从家出来的王某丙及其媳妇冀某某,看到其四哥王某乙与王某甲发生了冲突,王某丙以言语制止王某甲,冀某某拉着王某丙就往家回,然后赵某某与冀某某抓挠在了一起,王某甲持砖将王某丙夫妻头部砸伤,又持菜刀追着调解人王某乙砍、未果。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询问情况时,王某甲持砖将王某乙头部砸伤。王某甲又持砖将王某丙家汽车前挡风玻璃砸毁,经价格认定被损毁物品价格为542元。经法医学鉴定,王某丙、王某乙、冀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破案经过、和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冀某某、王某乙、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分家量地发生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持菜刀追逐他人,打砸他人汽车,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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