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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81号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57********,汉族,文盲,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魏县张二庄镇张庄屯村翻建房屋时,因其放在路上的搅拌机及水缸影响郭某某施工车辆的正常通行,郭某某在与陈某某理论时,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陈某某将郭某某打伤,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遇纠纷未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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