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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68号郭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月31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因怀孕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因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敲诈勒索罪

2015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杨某甲(已判决)的提议下,邀请驾驶奔驰车的赵某某喝酒,以便以酒驾为要挟对赵某某实施敲诈。为引诱赵某某驾车来喝酒,杨某甲、李某甲(已判决)又叫来后宫KTV陪唱女李某乙作陪,郭某某指引赵某某到怡和祥饭店喝酒。杨某甲叫来李某丙、李某丁(均已判)到场参加,当赵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M**的奔驰轿车带着李某乙、郭某某从饭店出来后,行至魏县龙乡北大街汇英小学附近时,杨某甲指使李某丁驾驶其车牌照为冀D**的丰田雷凌轿车故意与赵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相撞。魏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过程中,杨某甲以赵某某酒后驾车为要挟,向赵某某索要10万元钱,后经“调解”,杨某甲收取赵某某“赔偿”1.7万元钱。事后,杨某甲分给李某甲赃款800元,分给李某丙、李某丁每人赃款500元。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2016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经李某戊、郑某某(均已诉)介绍到邯郸市峰峰矿区一出租屋以六万元价格从张某某(已诉)手中收买一名女婴。2019年5月8日民警在郭某某家中将该女婴解救,送往邯郸市福利院救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丙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李某已、陈某某及同案犯杨某甲、李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经人介绍以六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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