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03日20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在魏县牙里镇前大堡村无故对被害人秦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秦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伤情照片、调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等;2.证人刘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金锋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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